纳管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NH3-N)等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值(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原则。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在基准值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按现行标准(台发改价格〔2016〕281号)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污染因子 |
基准值 |
分档值 |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收取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
常规的A类、 B类工业企业 |
C类、D类及未分类评价的工业企业 |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mg/l) |
100 (mg/l) |
0.50 |
0.75 |
悬浮物(SS) |
300(mg/l) |
50 (mg/l) |
0.20 |
0.30 |
总磷(以P计) |
6 (mg/l) |
0.5 (mg/l) |
0.20 |
0.30 |
氨氮(NH3-N) |
35 (mg/l) |
5 (mg/l) |
0.50 |
0.60 |
三、计收办法
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按排放量计收,若有偷排行为,当年度污水处理费按取用水量(即售水量和取水量)计收。
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等污染因子按月度实测平均值计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列明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水利部门将自备水用户及用水量告知同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四、职责分工
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纳管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确认征收企业名单,依法查处污水排放企业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查实的数据提供给当地供水企业,作为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等信息。
经信部门要按规定动态确定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名单,并提供给当地供水企业。
水利部门要加强企业自备水取水管理,建立完善自备水取水在线监控系统。
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污水流量计测试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做好检测经费的保障。
污水处理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检测,原则上每月抽样检测不少于1次,每次抽检设2个样本,采样时由排污企业签字确认,检测结果提供给当地供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排污企业对污水处理企业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将留样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日
1、实施范围。台州市区范围内产生工业污水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区环保部门确定。
2、收费标准。多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省里统一指标)的,按现行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一般工业1.8元/立方米、高污染工业2.25元/立方米)执行,超过基准值的,在现行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超过的分档值和经信部门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档次,加收污水处理费。
污染因子 |
基准值 |
分档值 |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收取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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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的A类、 B类工业企业 |
C类、D类及未分类评价的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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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 |
300(mg/l) |
100(mg/l) |
0.50 |
0.75 |
悬浮物(SS) |
300(mg/l) |
50(mg/l) |
0.20 |
0.30 |
总磷(以P计) |
6(mg/l) |
0.5(mg/l) |
0.20 |
0.30 |
氨氮(NH3-N) |
35(mg/l) |
5(mg/l) |
0.50 |
0.60 |
说明:表中收费栏A类、B类按省里统一标准,C类、D类化学需氧量收费省内最高的
嘉兴市加价0.90元,低的衢州加价0.20元,大部分在0.50元左右,我市拟定
加价0.25元;悬浮物、总磷、氨氮均在0.20元左右,我市拟定加价0.10元。
3、计收办法。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等污染因子按月度实测平均值计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4、2018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