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宿医保发〔2023〕2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职工退休年限
1.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男25年、女20年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我市原有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未达到我市原有缴费年限规定并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
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以上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次月起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参保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次月起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关于待遇等待期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银行扣款成功)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补足后中断缴费期间正常享受待遇,3个月以内未补足缴费的或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