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省教育厅:
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