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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发改价格〔2019〕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有关规定与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不一致的,以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为准。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

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烟政发〔2018〕25 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权限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由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教体局管理。

二、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按最高限价管理。民办学校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