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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自然资字〔2023〕18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我市湿地资源丰富,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稳步提升湿地保护率,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巩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明显改善,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固碳能力得到提高,湿地保护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将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纳入“湿地保护小区”保护范围,湿地保护率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湿地修复与保护。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抢救性保护湿地生态类型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加强对列入名录重要湿地的保护。对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人工湿地,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湿地修复与保护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湿地恢复要以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为原则,尽可能保持湿地原有形态。(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二)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率,高标准完成湿地保护小区选定命名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辖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内(不包括湿地公园)完成选定并命名3处以上湿地保护小区,对重要河流、水库、湿地名录(不包括湿地公园)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内进行保护,确保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率稳步提升。(完成时限:2023年9月10日前)
(三)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及湿地公园的监督监管。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