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新建住宅雨污分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建发〔2018〕142号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监站(市施工管理处)、市图审中心:
为切实做好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的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等相关要求,结合丽水实际,特制订《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新建住宅雨污分流管理规定》。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新建住宅雨污分流管理规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印发
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新建住宅雨污分流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丽水市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的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等相关要求,结合丽水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为丽水市范围(含莲都区、开发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自建房和丽水市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规定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室外给排水施工图须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阳台(含露台)的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含露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所有污水和废水均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系统。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分流管网,管网窨井优先采用整体式检查井,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对市政排水管网不完善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对小区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