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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5〕27号

 USHUI.NET®提示:本通知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其中“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变动情况对以上标准适时调整确定。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暂按1.3%执行,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二、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其中建设项目在市辖区范围内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代缴该项目工伤保险费;其他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的规定提报相关资料,并填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见附件1),申报参保人员范围应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流程,按统一格式提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实行“日照市建筑行业员工平安卡” (以下简称“平安卡”)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工地安全用工信息系统平台。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含外地进日照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需办理“平安卡”,施工企业需在建筑工地使用“平安卡”进行人员考勤,建筑业从业人员需刷卡进入施工现场。“平安卡”实施实名制登记和年检制度。考勤记录信息上传至住建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平台。考勤记录信息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明确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负责人,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专人负责,并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见附件3),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用人单位要及时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