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节水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二、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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