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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将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纳入重点企业范围,“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升级就业惠企政策“一口办”申领平台,为符合条件市场主体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创贷+商贷”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可申请最长3年期最高50万元的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最高1000万元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还款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间财政不予贴息。加强基层创业帮扶指导,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社区(村)创业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综合性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助企稳岗扩岗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续贷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市属国有企业要拿出不低于6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渠道。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以及创业补贴带动就业部分不重复享受。实施新一轮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市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的运营企业设立一批创业见习岗位,吸纳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参与创业准备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工作。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做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引导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就业。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我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优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等培训补贴政策,规范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引导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将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群体、“二孩妈妈”群体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健全退出机制。面向社会征集一批入职低门槛、待遇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更多困难人员市场就业。加大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创业补贴带动就业部分不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就业服务载体建设。深化“15分钟就业服务圈”建设,支持区市在街道(镇)、社区(村)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家门口”“楼门口”就业服务站,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送、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零工求职招聘服务,支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