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23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根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5号)精神,现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规定如下:
一、我市参保人员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江苏省及苏州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投保对象范围为参保职工本人及配偶,本人父母,子女。
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应符合《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