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积极运用综合评价结果,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22﹞40号),现制定如下差别化政策清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强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针对不同评价分类企业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形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改革创新机制,为加快推动盐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全市统筹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各职能部门执行市级层面差别化政策,指导各地开展结果应用工作。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条件、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顾历史、抓当前、谋长远,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差别化政策的执行。
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积极运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市场手段和政策引导,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正向激励为主,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培育更多优质企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帮助低效企业提质升级。
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依法依规制定差别化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法治轨道上形成灵活高效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规范差别化政策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亲清营商环境。
三、实施范围
按照《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 盐政办发〔2022〕39号),参评工业企业以得分高低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C类(监管调控类)、D类(落后整治类)和T类(工商注册不满3年、公共事业类企业得分未进入A类的)。对上述企业按类实施差别化政策,T类企业不参与差别化结果应用。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价格类政策
1. 自来水、管道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提高D类企业自来水、管道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在当期企业对应分类价格基础上加价1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2. 用电销售价格。提高D类企业用电价格,在当期企业对应分类用电到户电价基础上,第一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盐城供电公司)
(二)资源配给类政策
1. 能源供给。在执行迎峰度夏、度冬能源保供方案时,优先保障A类和B类企业用能,对C类和D类企业做好精准服务,帮助企业有序用能。优先保障A类和B类企业技改项目新增用能,帮助C类和D类企业开展节能挖潜行动,每年挖潜指标不低于本地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 土地供给。优先保障A类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鼓励B类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提升改造,对C类企业原则上不支持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申请,帮助D类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再开发。对列入省政府明确的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7+X”战略性新兴产业的A类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金融支持类政策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将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1. 授信额度。通过抵押物进行授信的,鼓励银行机构在对A类企业在原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提高10%、对B类企业在原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提高5%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授信额度。参照上一年度实缴税金作为授信额度的,鼓励银行机构在对A类不低于纳税额的5倍、对B类企业不低于纳税额的3倍范围内自主确定授信额度。参照所获产业基金作为授信额度的,鼓励银行在对A类企业不低于所获基金额的5倍、对B类企业不低于所获基金额的3倍范围内自主确定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2. 贷款利率。对A类和B类企业有转贷、续贷需求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采取差别化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和费用优惠,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