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政策的通知
扬医保〔2022〕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各功能区城乡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病房床位价格行为,根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现就公立医疗机构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核定病房床位价格应提供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申请、填写《扬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病房设计图纸复印件等材料,因病房新建、改建或执业地点变更导致病房床位设置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价格按隶属关系由相应医保、卫健部门分级核定。经审核确认后,由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制定《扬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表》(见附表2)。
1.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按省要求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具体核定市管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2.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会同县(市、区)卫健委在不突破市级制定的指导价格水平之内,核定辖区内县(区)级和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价格。
3.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价格由市医保局邗江分局会同区卫健委负责核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辖区内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价格由市医保局广陵分局会同区卫健委负责核定。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相应医保、卫健部门分级核定后,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