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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实施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实施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镇发改价格发〔2024〕450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顺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停止实施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不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镇价服〔2017〕36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镇价服〔2017〕36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商品住房(不含政策保障性住房,下同)实施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首次销售的新开发项目,备案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结束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不再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申报手续。但销售价格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需进行价格备案并提交价格调整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持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申报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确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新备案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商住建部门后确定。  

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时,须填报《镇江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镇江市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目表》《价格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2、3),并提交销售价格构成测算说明。对于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重新申报。

二、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镇江市物价局申报备案,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镇江市物价局新区物价分局申报备案,丹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丹徒区物价局申报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同一预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备案价格,挂牌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际成交均价不得高于备案的销售均价,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的单套销售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四、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镇江市区商品房价目表(1—5)》格式式样(附件4)进行制作,并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其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于销售时间跨度长的楼盘,可将尾盘房源合并公示,公示式样和内容不变。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每套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证号、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