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资环〔2021〕2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厅(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工作格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积极推进省际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有关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要求,积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巩固长江经济带现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全过程。创新思路,坚持以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积极推动发展动力转换,加快建立现代经济体系。
2.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引导。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产品付出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坚持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突出流域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3.硬化约束、结果导向。
坚持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下游地区可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考核指标改善结果挂钩。优化补偿模式,加快建立完善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对良好生态产品提供者的利益补偿。
(三)工作目标。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健全。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断提高,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珍稀鱼类种群和数量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稳步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涉及长江流域的19个省。具体为,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省;支流流经的(除上述11省外)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引导长江19省进一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一)中央财政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
1.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支持长江19省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力度。资金对环境质量改善突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明显、资金使用绩效好,以及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给予倾斜。引导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先预拨后根据机制建设成效进行清算,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可适时对因素和权重进行优化,以更好引导机制建设;奖励资金采取定额奖补的方式,奖励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引导和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水污染防治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2.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干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兼顾对重要支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支持。对在干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按照“早建多补”的原则,结合协议签订的地方补偿资金规模和生态功能重要程度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在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根据流域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程度以及协议签订的资金规模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在省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奖励资金。
3.在本方案实施前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议的省,按照《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6号)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于部分协议金额规模过小,清算不及时、不到位的,减少或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二)以地方为主体建立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