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方便居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配设电梯、具备增设电梯安全条件、结构条件的住宅房屋。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主体、政府指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集中服务窗口和相关协调机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水、电、气等管线迁改工作,支持增设电梯周边环境“微整治”。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调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水、电、气等单位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档案归档工作。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审查、指导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
4.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妨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指导工作。
5.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
6.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协助做好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工作。
7.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四、实施程序
1.业主共同决策。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