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0〕5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建成一批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各市(区)建成1个以上省级普惠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建成一批普惠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明显提高,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渠道,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 1 次上门指导服务。市和市(区)每年至少举办1场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线上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妇联,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0-36月龄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妇联)
2.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或者每百住户不少于15㎡)的标准,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无偿移交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区)政府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3.发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收费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
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落实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
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8.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费服务管理。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标准和办法、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重要条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服务收费,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时段与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区)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