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6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事业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了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保障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方式
(一)采购药品范围。《德州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见附件)中指定规格、包装的中选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采购方式。各医疗机构通过德州市医药大健康交易平台采购中选药品,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和其他药品仍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二、签订购销合同
(一)分解采购任务。9个约定采购数量的中选药品以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2019年度实际采购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基数。市医保局负责将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下达至各县市区和市级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医保局将约定采购量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4个约定采购比例的药品,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约定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使用量(按主成分含量计)的80%以上。
(二)明确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覆盖范围广的医药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
(三)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通过德州市医药大健康交易平台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对合同期限、采购量(采购比例)、采购价格进行确认,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四)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照购销合同足量供货。配送企业要充分发挥物流配送服务优势,切实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供应。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无法按合同保障供应,或出现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等措施,确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确保及时结算药款
(一)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款。对公立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行由医保基金与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药企”)直接结算的方式。各级医保经办根据所属医疗机构与药企确认当月药品到货金额,由医保基金在药品到货次月底前直接将药款垫付给药企。医保经办机构在垫付药款次月底前与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予以扣回。
(二)医疗机构自行结算药款。公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集中采购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药款。在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药款支付。对不能按文件要求及时结算药款的将取消该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资格,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四、确定支付标准
(一)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我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暂按挂网价格下调30%。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药品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负,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按比例计算药品的报销额。
(二)降低乙类中选药品自负比例。我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属乙类药品的,采购周期内个人自负比例下调到5%,同通用名的其他药品,自负比例按照药品目录执行。
五、健全激励、惩戒机制
医疗机构既要确保让人们群众用上降价的中选药品,又要保障不同人群的多样化用药需求。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国家集采药品资金留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