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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5〕59号

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33号)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经依法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市区范围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及特种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政策,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二、价格水平
(一)调整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5元,生产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71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14元,特种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9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94元。
(二)完善居民生活类用水阶梯水价政策
1.分档水量及阶梯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将居民生活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二、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分别为:200立方米(含)以下、200-350立方米(含)、350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增加用水量每年60立方米。各阶梯的基本水价比例按1:1.5:3确定,到户价格第一阶梯为每立方米2.8元,第二阶梯为每立方米3.63元,第三阶梯为每立方米6.1元。阶梯水价按年度结算。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非居民用水,其基本水价调整为1.7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调整为2.9元/立方米。
3.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由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和城市低保户,每月免费供水量由3立方米增加为5立方米。
4.阶梯水价收入用途。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后,增加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价格相对稳定。
三、其他事项
1.区域供水到达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与市区城市居民实行同网同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政策,同网同价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确定。
2.你公司要积极落实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工作,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1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阶梯价格。
附件:盐城市区自来水价格明细表.doc

盐城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盐城市区自来水价格明细表

用水类别

阶梯划分

用水量

m3

基本水价

(元/ m3

水资源费

(元/ m3

城市附加费

(元/ m3

污水处理费(元/ m3

到户价(元/ m3

生活类用水

第一阶梯

每户年用水量≤200 m3

1.65

0.2

0.95

2.8

第二阶梯

200m3<每户年用水量≤350 m3

2.48

0.2

0.95

3.63

第三阶梯

每户年用水量>350 m3

4.95

0.2

0.95

6.1

非居民用户

1.75

   0.2

0.95

2.9

生产类用水

2.114

0.2

0.036

1.2

3.55

特种类用水

2.994

0.2

0.056

1.2

4.45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