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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海洋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切实加强海洋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自然资字〔2023〕16号
 
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无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1月16日,省厅办公室印发了《2022年山东省海洋保护地调查与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对全省国家级海洋保护地开展了海水、沉积物及生物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监测,我市涉及无棣县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针对“监测报告”中提出了无棣县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沉积物中铜超标、海水水质标准下降、海水COD超标、海水无机氮超标、元素超标、重点保护对象状况略有下降、互花米草入侵严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一个以贝壳堤岛、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具有我国规模宏大、世界罕见、国内独有的贝壳滩脊海岸,还是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中转站和鸟类越冬、栖息、觅食、繁衍的场所,也是典型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强化海洋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充分发挥海洋类保护地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丰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保护地日常监管
海洋类保护地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严格刚性约束,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细化保护地人类活动规范,对海洋保护地实行分区、分时段差别化管理,根据保护地生物生态学特征,作出关闭渔场、设立海洋生物庇护所、限制人类活动强度等管控规定。
三、规范工程项目占用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建设项目拟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单位应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随报告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立项文件)、公示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占用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由市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请示报告,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踏勘现场,出具现场勘察报告
(四)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相关《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评审会,会议通过后,出具专家意见。
(五)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四、加强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监管和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挂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牌子,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主动预警及信息报送工作,请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