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3〕24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市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医保部门发挥牵线搭桥作用,通过组织生产企业、配送公司保障药品供应,引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村卫生室和民营医疗机构采购和销售集采药品,满足老百姓便捷购买降价药的需求,解决“医院排队时间长,药店买不到集采药”的难题,充分发挥零售药店、村卫生室和和民营医疗机构点多面广的特性,将更多的集采药品送到老百姓身边。
二、参加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
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从省局提供的品种范围中遴选100种药品,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参加单位范围
按照自愿原则,各区市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各区市首批纳入不少于总数1/5的零售药店、1/3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覆盖到每个镇街,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向民营医疗机构延伸,条件成熟时可开展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参加单位名单应通过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三、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前期筹备阶段(7月19日-7月31日)
1.开展调查摸底。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市区两级医保部门、配送企业、零售药店、村卫室参会,了解群众集采药品需求和配送企业货源、基层用药需求等相关情况。
2.遴选药品目录。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梳理适合在基层销售的集采药品名单,确定我市首批“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推荐目录。
(二)活动实施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确定零售药店名单。按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原则,各区市按要求确定参与进基层活动的零售药店名单,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参加单位从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向辖区医保部门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2.确定村卫生室名单。按自愿参加原则,各区市按要求确定参与进基层活动的村卫生室名单,村卫生室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地区,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
3.签订购销协议。各区市医保部门指导参加单位落实“五统一”标准,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企业组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宣传发动,8月25日前正式启动销售集采药品。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1)、承诺书(附件2),各区市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单位名单向市医保中心报备,市医保中心负责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