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原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重庆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其所属的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信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区县治超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治超报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当月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汇总情况报市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区县(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按规定向国家治超办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公安部门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