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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市科发〔2023〕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4年1月8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聊政办发〔20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聊政办发〔20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旨在鼓励和促进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信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引导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剂、资金拨付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我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共性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技术攻关,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融合项目,突破一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三)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小试及中试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