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9 月30日
解读《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1
2022年9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0年制定的《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已经执行期满,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收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