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济政发〔20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边界沿321省道向东,向南沿济南高新区代管行政村界、济高高速公路、历城区与章丘区行政界;南边界沿鸡山村、马头山村、庄科村、史家峪村、东彩石村、西彩石村行政界线,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二环南高架路至扳倒井立交,向南沿二环东高架路、小岭村、兴隆二村、兴隆三村、花山峪村、大涧沟东村行政界线至南绕城高速公路,沿南绕城高速公路向西至市中立交,沿魏家村、刘家林村、罗而村以及市中区与长清区行政界线至崮云湖水库,向西沿山脊线、山峪村、东苏村、西苏村、水鸣庄、南关村、北门里、刘庄村行政界线至平孝路;西边界沿平孝路向北至玉符河,沿睦里庄村行政界线至津浦铁路,沿津浦铁路向北直至黄河;北边界沿京沪高铁向北至绕城高速公路,沿绕城高速公路向东至石济客专,沿石济客专向南至桑梓店街道行政界线,向东沿黄河至321省道。
市区10个街道(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调整,涉及市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含锦绣川办事处)、柳埠街道、西营街道,长清区归德街道、五峰山街道、万德街道、张夏街道、孝里街道、马山镇、双泉镇。
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0个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本基准地价标准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2020年10月8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见附件1-6】
2.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3.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4.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矿仓储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5.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6.济南市市区街道(建制镇)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制订并公布基准地价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2022年5月1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对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构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做出部署,同时安排开展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3年1月6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省厅文件,并明确我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2023年8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 号);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17);
5、《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
6、《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8、《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三、出台目的
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旨在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