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财库〔2021〕6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潍坊分行、交通银行潍坊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市分行、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潍坊分(支)行: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适应机构改革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字〔2003〕第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财库〔2017〕33号)精神,参照《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鲁财库〔2018〕37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2021年5月20日
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财库〔2017〕33号),参照《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鲁财库〔2018〕3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业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 预算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指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该账户一般为基本存款账户,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二)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也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
(五)按照确需原则,医院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1.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2.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3.开展银医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同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允许开设一个银医合作专用账户。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市政府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七)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偿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应及时撤销。预算单位在同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允许开设一个贷款账户。
(八)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九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变更开户行或延长账户使用期限,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延期,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
(一)预算单位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反馈预算单位。
(三)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应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行,并到开户行申请预留账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并生成完整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上传至“账户管理系统”。
(四)市财政局进行线上审核签章,预算单位自行打印签章后的“审批表”,在有效期内到开户行办理开立、变更、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须按规定撤销原账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第十二条 需要变更单位性质和银行账户性质但不变更开户行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但不需上传开立、变更开户行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