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申请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
(二)确定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全面落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泰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市级行政机关、市(区)人民政府拟在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泰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四)制作格式文本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证明事项告知书格式文本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书格式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
(五)完善承诺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各级行政机关要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六)强化承诺核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确需进行现场核查、勘验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信用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为依据,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标准。要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市的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中国(江苏泰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要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强化风险防范
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要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
(九)推动数据共享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