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监认证〔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为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
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保障
成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审议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要求,指导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采信工作。组建技术委员会,为绿色建材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本地绿色建材产品工作组,接受推进工作组指导,负责协调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工作。
二、认证组织实施
(一)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相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
(二)申请从事绿色建材认证的认证机构,可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后作出审批决定。
(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可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后发布。
(五)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按照《
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