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由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目 录
滨州市高品质住宅建设及运维指引(试行)
前 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规划篇
3 规划方案
3.1 一 般 规 定
3.2 规 划 布 局
3.3 配 套 设 施
3.4 配 套 环 境
建筑篇
4 建筑专业
4.1 功 能 优 化
4.2 空 间 可 变
4.3 室 内 外 装 修
4.4 安 全 耐 久
4.5 噪 声 控 制
4.6 空 气 品 质
4.7 停 车 功 能
4.8 人 文 关 怀
4.9 防 水 质 量 专 项
4.10 节 能 质 量 专 项
4.11 其 他 质 量 专 项
结构篇
5 结构专业
设备篇
6 设备专业
6.1 建 筑 电 气
6.2 建 筑 给 排 水
6.3 建 筑 暖 通
6.4 管 线 综 合
7 绿化市政
7.1 配 套 绿 化
7.2 配 套 市 政
8 运维管理
9 工程质量
9.1 一 般 规 定
9.2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1总则
1.0.1 为提升滨州市住宅品质,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滨州市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小区规划、住宅品质和服务管理等方面,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遵循以人为本、适度超前、务实落地的原则,从规划、设计、建造、 交付、运维全过程考虑,通过绿色化、健康化、智慧化、全龄化赋能,提升住宅品质。
1.0.3 滨州市新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0.4 本指引中所称“住宅小区”的范畴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的“居住街坊”,指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
1.0.5 本指引适用于滨州市辖区的新建住宅。
说明:除执行本指引外,未提及的其他内容,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2 基本规定
2.0.1 在设计规定的工作年限内,建筑结构、部品部件、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要求,鼓励采用健康绿色的新型建材。
2.0.2 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无障碍城市建设理念,除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出行需求。
2.0.3 应结合滨州地域文化特色,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营造便捷、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2.0.4 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
2.0.5 应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且有利于安全防卫、卫生防疫与组织管理。
2.0.6 高品质住宅应满足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智慧等理念,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健康住宅。
2.0.7 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与模数协调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发展。
2.0.8 应满足设备系统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预留合理的安装及检修条件。
2.0.9 积极推广精装交付,提倡个性化、菜单化、定制化、装配化装修。
2.0.10 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并在建设过程中分步同期实施。
2.0.11 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宜采用大开间、大空间结构体系与管线分离技术,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提升建筑的适变性。
2.0.12 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及防雷接地条件。
规划篇
3 规划方案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应结合居民需求,合理布局教育、养老、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应结合景观绿化,合理布局室外健身与休闲设施,并应保证冬季的日照时间。
3.1.2 应合理配置电车充电、快递物流、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的便利性。
3.2 规 划 布 局
3.2.1 宜采用人车分流设计,机动车宜就近进入地下车库。
3.2.2 车行的主出入口前应设进深不小于10m的缓冲空间。
3.2.3 各单元宜设置平坡出入口,方便运输及急救车辆的到达。
3.2.4 应设主入口前缓冲空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m², 应预留酒店式落客与访客车位、快递车位、搬家车位、急救车位及智能快递存放区域等。
3.2.5 住宅楼应就近设置垃圾收集点。
3.2.6 非机动车宜结合出入口采用分流设计,不得进入小区主要景观区域。宜就近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充电设施应按照不低于50%安装到位。
3.2.7 停车配建指标应综合考虑周边交通与停车需求,适当增加停车配建比例。停车需求紧张的地方,新建住宅配建标准为1:1.5,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1:1.2。
3.2.8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应按不低于10%建设充电设施。
3.3 配 套 设 施
3.3.1 主入口应设大堂,并设置物业前台、会客区以及公共卫生间等功能。
3.3.2 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厅或临近小区主要通道等附近应设置智能信报箱 (群)与快递柜,并应预留电源。
3.3.3 应设置健身场地、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场地,并应配备相应的活动设施。场地应结合绿化统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游乐场不应少于3件娱乐设施,6人座椅;老年人活动场地不应少于6人座椅;
2 活动场地附近应设智慧灯杆,并实现一键报警、远程监控等功能;
3 场地约100m范围内应设有直饮水设施、公共卫生间。
3.3.4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5m, 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1/4且不少于100m 的健身步道,并应采用环保型弹性减震材料并设有健身引导标识。
3.3.5 室外健身场地内健身设施的台数不小于总人数的1%,且种类不小于4种。
3.3.6 在满足规划条件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应增设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小区食堂、小区图书馆、四点半学堂、老年活动站及小区健身房等。
3.3.7 小区应设置多种交往空间,作为公共活动使用,如首层架空层、风雨连廊及对内开放使用的下沉会所等。
3.3.8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且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底层宜采用架空设计,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3.0m, 架空层应作为向居民开放的公共空间使用。
3.3.9 应配备宠物垃圾桶,单元地下室宜设置垃圾收集间。
3.3.10 应在出入口、地上与地下单元大堂处设置无接触式门禁系统。
3.3.11 电梯应设置智能监测设备,防止电动自行车的进入。
3.3.12 小区出入口、主干道路、重要活动场所、楼座单元(包括室外及地下车库进入楼座单元、一层及地下电梯大堂以及电梯轿厢等)关键位置,应设置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小区周界应设置周界摄像机或电子围栏等防护设施。
3.3.13 单元出入口处应设置标识牌、标识楼号和单元号,且应夜间清晰可见。永久性标牌应安装在住宅三层及以下山墙醒目部位,便于查看。楼栋号标牌应安装在住宅三或四层山墙醒目部位,数字应清晰。小区内的标识系统应连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专项设计,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
2 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 位置应恰当,并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应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以及适老性。
5 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
3.4 配 套 环 境
3.4.1 住区环境设计应结合总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综合考虑各类环境要素,优化场地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及嗅觉环境等,并应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3.4.2 应对交通干道的噪声,采取设置声屏障或利用景观绿化带等降噪措施,优化场地声环境。
3.4.3 鼓励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场地热岛强度:
1 设置乔木、构筑物、底层架空等遮阴措施,场地内户外活动区域有效遮阴面积大于20%;
2 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外墙及屋顶采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
3.4.4 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需求与不同年龄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3.4.5 儿童活动区绿化空间要视线通透,应设置充足夜间照明和监控,保障儿童活动区域安全。
3.4.6 小区出地面风井、管井、设备设施等应采取美化处理措施,室外检查井不应设置在主要人行、车行通道上。
3.4.7 建筑立面风格应体现当地文化历史特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4.8 鼓励建筑外墙主要材料采用石材、陶板、金属板等高品质材料,鼓励绿色节能型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
建筑篇
4 建筑专业
4.1 功 能 优 化
4.1.1 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0m。
4.1.2 住宅建筑轮廓应规整,建筑凹口的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应小于1:2。
4.1.3 鼓励采用封闭式阳台,不宜采用开敞式、半开敞式阳台。
4.1.4 住宅地上、地下单元入口应设大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² (含走道)。地上单元门应采用不小于1.8m×2.3m (宽×高)的金属框玻璃门。
4.1.5 首层门厅通向电梯厅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3m。
4.1.6 住宅套型入口应设置玄关,玄关空间应满足收纳功能。
4.1.7 住宅地上公区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户门外应留有进深不小于1.5m 的缓冲空间。
4.1.8 户门洞口尺寸不应小于1.10m,门窗洞口处应设置墙垛,墙垛宽度不应小于0.10m,以满足门窗框的安装及装修要求。
4.1.9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相邻户门并列布置时,门扇间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0.40m;相邻户门为L型布置时,门扇开启过程中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4.1.10 户门、主卧室门洞高度可适度提高,且套内门洞高度宜保持一致。户门不应设置门槛,以保障无障碍通行。
4.1.11 四层及以上住宅公共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其候梯厅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m(兼顾楼梯休息平台时不应小于2米)。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书房等相邻。
4.1.12 12层及以上的住宅,每个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单元间不得用连廊连接。
4.1.13 住宅标准层应尽量避免采用连廊户型,如必须采用时,室外连廊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4m,并采用防攀爬构造措施。
4.1.14 住宅开敞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防护栏杆(栏板),有效净高不应小于1.20m。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不宜做横向构件;如设置横向构件,则构件顶面到可踏部位顶面的水平距离须大于0.7m且垂直距离须大于0.8m。
4.1.15 套内楼梯踏步尺寸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表5.3.9执行,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0m。上下梯段宜设置不小于0.30m的缓冲宽度。
4.1.16 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², 操作台总长度不应小于2.4m, 台前操作 空间深度不应小于1.0m。
4.1.17 应预留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安装条件。
4.1.18 应明确热水器、太阳能水箱、燃气壁挂炉等位置;阳台洗衣机与太阳能储热水箱预留净尺寸不应小于0.70m×0.70m(宽×深);厨房内开窗不得影响洗涤池水龙头的安装及操作台的使用。
4.1.19 卫生间布局应综合考虑卫生间门的开启方式及方向,卫生间门与洁具应避免使用时相互影响。
4.1.20 小区内部应设公共卫生间,且应满足无障碍相关要求;应适当进行适老化设计或预留适老化改造空间。
4.1.21 设有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当套型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应采用干湿分离式布置形式。卫生间洗面器、便器前应留有不小于700mm×600mm(宽×深)的空间。
4.1.22 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便器的前端或左右一侧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厨房、卫生间、阳台门洞尺寸不应小于0.85m×2.20m。
4.1.23 高层住宅户内外开窗扇应采用平开内倒扇。
4.1.24 外窗应采用节能型附框干法安装。外墙或窗口的保温层应完全覆盖附框和部分窗框,外门框、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密实并做好密封防水处理。
4.2 空 间 可 变
4.2.1 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并结合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家庭成员组成、生活方式提升等因素,提倡采用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的结构可变体系及多样化组合方式。
4.2.2 现有居室、厨房、卫生间等主要功能间应有无障碍改造的可行性。
4.2.3 应创造功能复合、场景多样、利于家人交往的空间。
4.3 室 内 外 装 修
4.3.1 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含地下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顶面装修应一次到位,并与住宅同步交付。
4.3.2 住宅成品房设计宜根据套型和使用需求,提供分级配置装修清单。
4.3.3 住宅成品房宜采用装配化装修设计和建造;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式厨房、整体式卫生间等工厂化生产集成部品部件。
4.3.4 装配化装修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及信息化的原则,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4.3.5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防滑、抗菌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4.3.6 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及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应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与建筑外观。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及空气环境的要求。
4.3.7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门厅、电梯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 Bg、Bw级。
4.3.8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 规定的 Ad、Aw级。
4.3.9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4.3.10 建筑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门窗反复启闭性能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2倍;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最高级;水嘴寿命应达到相应 产品标准要求的1.2倍;阀门寿命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1.5倍。
4.3.11 开合频繁的公共区域门窗应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
4.3.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选用耐酸洗不小于5000次的内墙涂料,有釉陶瓷地砖耐磨性不应低于4级,无釉耐磨坑体积不应大于127mm³。
4.4 安 全 耐 久
4.4.1 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配置集中空调的户型,每户设备平台面积不应超过2平方米且长边宜南北向布置,位置、尺寸等不得预留违规私自改造纳入室内使用空间的条件;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位净尺寸不宜小于1.20×0.60×0.90m(长×宽×高),集中式空调室外机位净尺寸不应小于1.50×0.80×1.60m(长×宽×高)。
4.4.2 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位应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距离可开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0m,窗扇尺寸应满足安装需求,安装应能从本户或公共区域完成。
4.4.3 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室外机安装后不应影响采光通风;厨房排烟道排烟口不应正对空调外机。
4.4.4 明装消火栓下部不宜留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碰头。消火栓不宜在外墙上暗装,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4.5 在阳台或外窗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横向设置,且下部应设挑板,挑板宽度不应小于2.20m,净深度不应小于0.40m且不大于0.70m,集热器与垂直面倾斜角度不宜小于15°,且集热器与挑板之间应通过预埋件或化学螺栓等方式牢固连接,确保安全。
4.5.6 出地面及屋面的通风排烟道,当百叶窗底部距地面高度小于1.1m时,应在铝合金百叶内侧设置水平防护栏杆或防护格栅,以防冲击坠落。
4.5 噪 声 控 制
4.5.1 住宅除厨房、卫生间外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并应设不小于5mm 的隔声垫,隔声垫应在交界处将楼面与墙体隔开。
4.5.2 户内排水管应采用低噪声管材或隔声材料包覆等隔声措施。
4.5.3 户内排水立管及排水支管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 (HDPE) 或聚丙烯等静音管材,管道连接优先采用电熔管箍连接方式。
4.5.4 电梯井道与除卧室外的其他房间(空间)相邻时,电梯井壁、电梯设备、电梯机房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4.5.5 户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等不宜设置在分户墙上,如设置在分户墙,分户墙厚度不应小于250㎜,且应错位开槽,开槽处应采取满足相应墙体隔声量要求的措施。
4.5.6 屋顶消防水箱间设置在住户上方时,应采取双层板及有效的隔声减振以及防排水措施;卫生间的洁具、立管宜避开卧室的墙面布置,以避免噪音对卧室的影响。
4.5.7 应加强紧邻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住宅的隔声防噪措施,其居住空间应采用三玻两腔等隔声性能良好的外门窗。
4.5.8 卧室、起居室(厅)分户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分贝。
4.5.9 临近交通干线的卧室、起居室(厅)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
4.5.10 设备主机应安装在远离卧室的区域,进出风口处应为消声软管;设备机组应安装减震支吊架。
4.5.11 空调宜选取低噪声设备,室内机在出风口处应增加消声软管等软连接措施,并应安装减震支吊架,外机基座应增加橡胶减震垫。
4.6 空 气 品 质
4.6.1 住宅地板、地毯、地坪材料、墙纸等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2一 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 (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的含量不应超过0.01%。
4.6.2 住宅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VOCs 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 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规定限值的50%,涂料、腻子等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481规定的最高限值要求,防火涂料的VOCs限值应低于350g/L,聚氨脂类防水涂料VOCs 限值应低于100g/L, 室内使用木器漆产品中40%及以上产品为水性木器漆产品。
4.6.3 住宅主要功能房间内安装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多孔材料的甲醛释放率不应高于 0.05mg/(m²·h)。
4.6.4 应使用底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
4.7 停 车 功 能
4.7.1 汽车库及地面停车位应满足汽车进出要求,标准车位宽度应在现有标准规范基础上增加0.1m,如垂直后退式停车标准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50m×5.30m(宽×长)。
4.7.2 地下车库净高不应小于2.4m,车库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4.7.3 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车库(车位)地面材质不宜采用水泥砂浆地面。
4.7.4 地下车库宜设大堂公共空间,面积不宜低于15平方米。
4.7.5 车库地面宜标识人行区,并形成环线,人员密集区域应设人行横道线。
4.7.6 车库内应设连贯的标识导引系统,停车区域应进行分色美化处理,地坪面层应采取固化措施。
4.7.7 住宅电梯均应通达附设的地下汽车库,通往电梯厅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通道处不应设停车位。
4.7.8 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应设置雨棚,车库坡道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m高的反坡,坡道两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
4.7.9 地下车库出地面部分的送风井、排烟井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尽量远离住宅及室外人员活动场所。
2 贴临住宅设置的送风井、排烟井应采取隔声措施。
3 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或采用绿化或护栏围挡,避免人员靠近。
4 地下车库出地面部分的送风井、排烟井百叶口低于1.10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防坠网,防止百叶破损后人员坠落。
4.8 人 文 关 怀
4.8.1 应将绿色低碳生活内容纳入物业管理公约,引导公众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4.8.2 社区应定期组织对居住区污染物、噪声、有害气体、污水等进行检测,并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示。
4.8.3 社区应设置用于静思、宣泄或心理咨询等作用的心理调节设施,定期为残疾人、 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送温暖。
4.8.4 社区每年应至少举办2次科学知识讲座和活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习及消防知识宣传。
4.8.5 应有极端气候或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
4.9 防 水 质 量 专 项
4.9.1 防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及《山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导则》JD37-001-2023的有关规定。
4.9.2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楼板周边地面除门洞外,应设置一道高度不小于200㎜的混凝土坎台,厚度同墙厚,且应与楼板同时浇筑。
4.9.3 墙面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洞口周边、阴阳角处应设置附加层,附加层高度不得小于300㎜;门口处防水层应沿地面外延500㎜,洞口两侧应外延200㎜。
4.9.4 当给水、供暖管道进入有水房间时,不得破坏防水层,管道可采取在隔墙防水层上翻高度以上位置穿过隔墙,或者在卫生间门口设置止水台,提前预留套管,管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防水封堵。
4.9.5 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填充墙外侧凸出墙面的造型挑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措施,且应设有泛水。
4.9.6 女儿墙压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措施,不应采用外保温压顶或造型。
4.9.7 种植屋面排(蓄)水材料和过滤材料应按设计严格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和去除。
4.10 节 能 质 量 专 项
4.10.1 节能应满足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22)。星级绿色住宅建筑在节能75%的基础上,应符合山东省节能83%的新标准要求。
4.10.2 外保温材料应设置可靠的托架或拉结设施,防止脱落。
4.10.3 凸窗板底部等局部水平出挑部位的保温层及外装修应有加强固定措施。
4.10.3 鼓励建筑高度33m以上的住宅建筑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4.11 其 他 质 量 专 项
4.11.1 应对胶条、粘接剂等容易老化的部位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4.11.2 应对外门窗、防护栏杆、空调室外机等部位的连接件、锚栓等进行专项检查,防止松动或脱落。
4.11.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脱落。
结构篇
5 结构专业
5.0.1 住宅设计时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及洞口时,凹口、洞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屋面板及板厚≥160mm 的楼板,跨中上部钢筋应将支座1/2负筋面积拉通或另设Ф8@200mm 钢筋网并与支座负筋搭接。
5.0.2 地下室底板为有抗浮要求的防水板时,板厚不应小于350㎜,且应双层双向配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
5.0.3 地下室挡土墙墙厚不应小于250㎜,地下室挡土墙及顶板裂缝宽度限值,迎水面为0.2mm,非迎水面为0.3mm,地下室挡土墙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5.0.4 地下室顶板不应采用无梁楼盖,并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有覆土的地下室框架柱较小边长尺寸不应小于450mm。单层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8,两层及两层以上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10。
5.0.5 剪力墙结构不宜采用转角窗,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楼梯间四角应设竖向构件。
5.0.6 对高层剪力墙结构住宅,山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且结构开洞率不应大于40%。
5.0.7 剪力墙端部与跨度大于5米的梁相连时,宜设端柱或翼墙。
5.0.8 连接两交通核的连廊结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2.0m,连廊板及洞口周边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且应双层双向配筋。
5.0.9 单向板厚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30㎜,双向板厚度不应小于短跨的1/35㎜,且板厚不应小于100㎜。
5.0.10 厨房、浴厕、阳台板厚不应小于100mm。飘窗窗台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飘窗窗顶板板厚不应小于100mm。
5.0.11 现浇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20㎜,应采用双层双向通长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现浇屋面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小于P6。
5.0.12 现浇板内预埋线管应分散布置在上下钢筋网片之间,线管交叉不得超过两层。线管最大外径不应超过50㎜及板厚的1/3,外皮至楼板上下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5㎜。若在跨中没有上排钢筋,则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设Ф6双向间距100宽600 mm的钢筋网片,多根管线并排时,增设钢筋网片的宽度应超出管线每边 300 mm。
5.0.13 当阳台悬挑长度不小于1.50m时,阳台应采用梁板式结构。
5.0.14 地下室基础采用平板式筏基时,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0mm。
5.0.15 当建筑不设置地下室且室内回填土厚度大于2.0m 时,首层地面应设结构梁板。
设备篇
6 设备专业
6.1 建 筑 电 气
6.1.1 住宅建筑中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铜芯线缆。
6.1.2 住宅套内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4 mm2。
6.1.3 住宅内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应为电动窗帘等智能家居设备预留插座。
6.1.4 住宅建筑走廊、楼梯间、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根据人员活动及天然光水平,自动感应开关或调光。
6.1.5 入户门附近应设置照明一键控制总开关,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应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6.1.6 住宅小区应配备非接触式门禁系统。
6.1.7 在小区内业主出入口、主干道路、重要活动场所、入户门厅及电梯轿厢等关键位置应设置全面高清数字视频监控,小区周界设置周界摄像机或电子围栏等防护设施。
6.1.8 小区应设置高空抛物监控和全景摄像头。
6.1.9 老年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应设置无死角监控。
6.1.10 地下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应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6.1.11 精装修住宅应配置智能家居系统。
6.1.12 智能家居系统应配置智能中控屏,主要功能应包含光纤到户(电话通信、宽带上网等)、有线电视、无线WiFi、 智能门锁、访客对讲、入侵报警、智能照明、 智能窗帘、 一键求助等,宜包含视频监控、家电监控、多媒体娱乐、环境检测、智能医护等。
6.1.13 智能家居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6.1.14 智能家居系统应支持本地操作和远程控制,且外部网络故障不应影响本地操作。
6.1.15 物业应搭建集人行管理、车行管理、资产档案、设备运维于一体的智慧小区服务平台,与滨州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为业主提供手机端服务,实现管家服务(热线互动、在线报修、在线投诉)、智慧通行(业主人行、业主车行、访客邀约、访客预约)、生活缴费(移动支付、账单查询)和小区公告等服务,给业主提供便捷服务体验。
6.1.16 在小区设立多种综合信息通知方式,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手机推送、 业主群公告等,内容包括室外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级、环境噪声等级及气象 灾害预警的信息。
6.1.17 引入智能快递、自助洗车装置、电动车充电桩、无人售货机、无人超市等不 少于两种智能自助生活设施。
6.1.18 住宅小区内道路照明在满足功能性照明前提下,更要注重美观性,灯高在3-4米,单光源功率不要过大,灯具选择上以节能和避免光污染为前提,不宜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灯具不要安装在居民楼一层窗户附近,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6.2 建 筑 给 排 水
6.2.1 住宅应预留全屋净水系统安装空间,并预留其给排水条件。
6.2.2 户内给水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6.2.3 小区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游泳池水、非 传统水源的浊度、余氯、 pH 值、电导率 (TDS) 等水质指标,监测结果能通过户内 信息化系统或者小区主要出入口信息屏显示。
6.2.4 卫生间坐便器附近、洗手盆下方、厨房洗涤池下方应各预留至少一个电源插座或接线盒。
6.2.5 设有3个及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局部热水供应系统采用共用热水器时,应设小循环泵机械循环。
6.2.8 住宅套内给水、供暖、电气管线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技术,管线分离应用比例大于50%,便于业主在不损伤住宅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线路改造或维修更换。
6.2.9 住宅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技术,优先采用不降板或小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6.2.10 厨房排水立管及其出户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
6.3 建 筑 暖 通
6.3.1 住宅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20℃。
6.3.2 空调系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