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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库〔2023〕3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制定了《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的财政资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国库现金管理要注重政策效果,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相一致。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不含1年)。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天津市财政局支付利息。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根据库款余额和财政收支情况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并实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天津市的法人银行或天津(市)分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自愿申请参与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天津分行对其进行资格确认。对确认通过的商业银行,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每年与其签订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以下简称“参与银行”)主协议,载明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收款账户等信息。主协议签订后,每期国库现金管理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人行天津分行应加强沟通协调,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的操作信息。
第十条  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联合成立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以及承担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通过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官方网站公告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来确定。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日,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在招标完成当日,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根据评标结果,通过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官方网站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五条  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  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市级国库定期存款。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天津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取得存款资金,最迟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十九条  人行天津分行在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并将质押情况于当日告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次1个工作日11:00前,向人行天津分行开具划款凭证,收款人名称为“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附言为“XXXX年第X期02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本金”。附言格式中,年度必须是4位半角数字;期次必须是整数半角数字;国库代码必须是10位半角数字。期次填列时,第1期应填写为“第1期”,不能填写为“第一期”或“第01期”等(下同)。
第二十一条  人行天津分行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款凭证后,当日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二十二条  存款银行在收到存款资金次1个工作日,开具存款证明送市财政局。存款证明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内容,户名统一为“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款银行在收到存款资金次1个工作日,向人行天津分行报送反映“国库定期存款”一级科目入账情况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局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到期时,存款银行应于到期日(存款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00前将存款本金和利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至相应国库账户,不得并笔。如产生违约金,存款银行应于指定日期前将违约金单独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划至相应国库账户。
1.本金汇划。存款银行办理本金汇划时,收款人名称为“天津市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户”,收款人账号为“02000000000217202001”,收款行行号为“011110002002”,附言为“归还XXXX年第X期02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本金”。
2.利息汇划。存款银行办理利息汇划时,收款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