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6〕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推进全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市政府令第282号文件施行以来,我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特别是主城区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不断消减。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还存在缺乏统一调度安排、工作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整治效果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将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体制机制和经验向其他区县(自治县)推广,形成全市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实际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有效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推动市政府令第282号文件全面深入施行并取得更大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整治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没有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已成立的区县指挥部要进一步增强力量,完善机制,提升效能。区县指挥部要在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区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指挥办)要配备专职负责人主抓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从综合执法、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切实保障区县指挥办实体化运转。区县指挥办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安排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乡镇(街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在建违法建筑的消除和存量违法建筑成片集中整治工作。区县指挥办应设立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机构和工作人员,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对违法建筑的巡查等工作;协助综合执法、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工作;对在建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对存量违法建筑制定五年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基层巡查网络,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整治相关工作。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要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市政府令第282号文件的全面贯彻实施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建立年初有任务安排、过程有督促检查、年终有统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要统筹全市五年整治计划,制定全市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整治任务,对区县(自治县)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计划任务制定、安排、考核制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
区县指挥办应加大对乡镇(街道)整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督办,并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与经费划拨、评优评先等挂钩。
(二)建立在建违法建筑快速发现处置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健全基层巡查网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采用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加大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快速发现力度。物业服务企业要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日常巡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城区范围开展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开展日常巡查;巡查中应建立巡查日志,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及时劝阻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指挥办报告。
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区县指挥办应及时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进行快速核查认定,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消除。
(三)建立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机制。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存量违法建筑开展全面调查清理,摸清存量违法建筑底数,制定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五年整治计划。主城各区在已完成调查清理的基础上,要加强存量违法建筑数量动态管理,并对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五年整治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五年整治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社区)片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制定。
区县指挥办要加强对集中成片整治工作的面上统筹,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制定按月、按季度推进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重点难点区域,区县指挥办要协调有关单位,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公证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通过集中开展入户调查、同步测量、统一公示、集中约谈和文书核发等工作,对存量违法建筑实施集中成片整治。要切实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凸显整治效果。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经整治完毕的居住小区、村(社区)片区,交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纳入日常监管并巩固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