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行为的通知
扬市监〔2022〕4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住建部门,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施代收代支管理形式,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测算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预收。当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些小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单独列账、定期公示等规定方面执行不严格,造成公共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分摊、结余和使用情况不透明,矛盾突出、举报投诉较多,引起社会和广大业主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和《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
)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能耗与电梯运行费的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定期公示。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定期公布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及电梯运行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出解答。
具体公示内容:1.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项目延续服务至今的公共能耗与电梯运行费分别累计结余情况;2.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际费用及分摊情况。
(二)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用的成本和收支管理。按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每部电梯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已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与《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价格主管部门《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