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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一链办理”服务模式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一链办理”服务模式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
滨人社字〔2023〕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各市属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教育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各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全环节、全流程”服务渠道,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方便高校毕业生查询利用档案,确保取消就业报到证后档案稳妥有序转递,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和《关于推行“一链办理”服务模式优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行高校毕业生档案“一链办理”服务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实现“转递信息”可查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组织高校毕业生按毕业去向和档案转递要求准确填报档案转往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确保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准确可查。

二、规范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实现“一次转接”到位

毕业生档案转出前,各高校要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奖惩记录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根据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见附件),明确就业单位名称、转递编号等信息,随档案材料密封后,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转出档案。毕业生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但办理了集体存档的非公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将其档案存放在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纳入用人单位集体账户保管;到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且未办理档案集体存档的非公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三、畅通毕业生档案绿色通道,实现“专门渠道”转递

完善毕业生档案绿色通道制度,可按规定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邮政企业要按规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进行单独封装、单独邮寄,做到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安全、便捷、高效。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档案转递,最大程度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与效率。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提升档案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精准高效”接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合理安排工作力量,按规定做好材料甄别、整理和档案入库管理工作。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档案接收手续时,可根据高校毕业生姓名和转递编号,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查询核验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落实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经与高校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高校毕业生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