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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渝价〔2009〕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改善水资源环境,增强供排水企业的投融资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2009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57次常务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仍按渝价〔2004〕722号文规定执行。
    主城区自来水调价范围为属于市物价局管理的主城区市属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含转供水)价格。此次水价调整不含主城区范围内各自备水厂自来水价格。
各区县管理的自来水价格,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调整标准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主城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为1.3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50元调整为1.00元(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每立方米0.80元,2011年调为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30元(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每立方米1.10元,2011年调为每立方米1.30元)。
    (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
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