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滨州监管分局(原滨州银保监分局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共青团滨州市委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滨人社发〔2023〕1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优先保障政策。健全市县两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议事机构,落实议事机构工作规则,优化协调机制。开展《“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中期评估》,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财税、贸易、产业、投资等政策与就业联动发力。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化社会化促就业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水平。全面净化就业市场,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打造全域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实施“就业反哺”行动,将186名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纳入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政策宣传、岗位收集、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推广滨州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用应用,支持平台企业开展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余缺调剂,为阶段性缺工企业精准匹配人力资源。定期梳理发布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季度调度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外劳务合作基地和高校、线上就业服务平台五个渠道的作用,健全“政府+企业+市场+信息化”支撑模式,保障好重点企业用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企业降本减负。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将落实助企扩岗政策列入就业工作绩效评价范围,加强就业督导考核,开展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并给予定额补助。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机构稳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积极推广“政银担”贷款模式。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作用,拓展“创贷+”服务模式,创新推出“创业提振贷”(即“创贷+商贷”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到50万元(创贷20万元+商贷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到1000万元(创贷300万元+商贷7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优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探索“职业培训券+”模式,规范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开展滨州市“十万名技能人才梯次培育工程”,组织评选滨州市“金银铜师奖”高技能人才1000名。深入推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年内累计备案企业达到430家,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查询到),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企业划型可依据大数据比对、以往年度划型结果、企业承诺等确定。参保单位失信情况依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认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拓宽青年就业创业渠道。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重复享受。市属企业新增岗位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招收比例不低于60%。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启航扬帆”计划、“城市实习生”计划、“青鸟计划”,组织开展“筑基行动”、“支滨扶建”十大推进行动,稳定扩大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招募规模。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做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引导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就业。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有序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开展“春暖农民工”“薪暖农民工”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青年职业技能培训、青年电商培训,帮助青年农民工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动态调整要求,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入职低门槛、待遇有保障的爱心岗位,鼓励更多困难人员就业。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2.86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急需岗位的“4+2”类人员,可设置城镇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将登记失业的16-24岁失业青年、“二孩妈妈”等纳入城乡公益岗安置范围。加大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细化实化,及时更新发布,强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措施实施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中共滨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滨州监管分局(原滨州银保监分局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共青团滨州市委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543-8173661)
解读《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印发了《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行部署安排。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稳就业,既是稳民生、稳人心,也是稳经济、稳社会。今年以来,人社部门扛牢稳就业保就业这一政治责任,千方百计拓岗位、想方设法稳就业,全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上半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0573人,完成年底任务目标的58.78%,超序时进度9个百分点,整体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要求,我市推出优化调整稳就业13条政策措施,因时因势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进一步稳生产、稳岗位、稳预期。
二、决策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