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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档案馆关于印发《“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档案馆关于印发《“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
滨商务字〔2023〕31号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档案主管部门,市老字号企业协会:

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馆联合制定了《“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档案馆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我市老字号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在“品质滨州”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州老字号”(Binzhou Time-honored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申报“滨州老字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

(二)品牌创立至今需30年(含)以上;

(三)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备鲜明地域文化特征,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四条 “滨州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二)依法拥有与“滨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滨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六条 “滨州老字号”的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滨州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安排:滨州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滨州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资料提交: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市商务局。

(四)调查甄别: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原始属性和真伪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鉴定档案内容真实性,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馆、滨州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共同成立“滨州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滨州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流通促进科,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六)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作为“滨州老字号”拟认定企业,由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由市商务局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八)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滨州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认定为“滨州老字号”。滨州市内已经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品牌,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滨州老字号”。

(九)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十)核发牌匾:对通过认定的“滨州老字号”,由市商务局颁发牌匾。

第八条 “滨州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经认定的“滨州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滨州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条 “滨州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滨州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滨州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