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扶贫办 市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财务〔2016〕86号)、《关于实施精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289号)及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区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预防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现对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困难群体范围
(一)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下同)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低收入家庭大重病患者,以上人群由市、区民政部门确认。
(二)农村建档立卡困难人员,此类人群由市、区扶贫办确认。
(三)具有市区户籍的特困职工,此类人群由市、区总工会确认。
(四)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主要帮扶措施
(一)将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要做好困难群体的参保工作,认真核查,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1.降低起付标准。将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000元降低至10000元。
2.提高分段支付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70%;100000元及以上的,补偿比例由70%提高至80%,上不封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60%;100000元及以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