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2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
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
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加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从在山东市场销售供应的国家和省级组织集采中选药品中,将省医保局遴选出的211种药品确定为我市首批纳入进基层活动的药品品种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参加单位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民营医院名单。首批纳入一定数量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向民营医院延伸,条件成熟时可开展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参加单位名单应通过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二、主要内容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集采药品进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参加单位从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二)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县区,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集采药品进民营医院。医保定点民营医院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药品价格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四)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许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与中选企业自主协商确定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按照进基层活动有关要求通过线上向群众销售。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2)、承诺书(附件3)。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应向市级医保部门报备,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二)做好供需对接。市医保局将参加活动的单位名单、药品需求信息推送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院可委托采购联合体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根据乡镇卫生院功能需求,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可开通村卫生室用药申请窗口,为乡镇卫生院线上汇总、统一订单、精准调配供应提供信息化服务。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