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继续资助部分特困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扬医保〔2023〕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财政(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继续资助部分特困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参保资助标准,请一并执行:
经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身体残疾及遭遇意外等导致不能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附件: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继续资助部分特困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