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德州市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集中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字〔2023〕75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德州市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集中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集中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专业产业园发展,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产业园内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更好的规划用地等保障,按照《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产业园定义
产业类型相近,属于同一产业链,有多个经营主体,用途为工业,基础设施集中建设、管理、使用,由多宗土地组成,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园区称为专业产业园。
专业产业园用地可由国有企业统一拿地、建设后,根据招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也可整体出具规划条件后,根据招商情况由企业分别拿地、进行建设。
二、实行“六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专业产业园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招商情况、企业用地意愿等,要提前谋划、统一精准安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配套、统一开发建设、统一管理等“六统一”原则做好专业产业园管理。
(一)统一规划
1.统一布局安排。合理安排园区布局,强化园区规划引导。各园区要符合本地产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实现有机衔接,突出园区主导产业,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有针对性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关联企业集中布局,实现产业链的延伸配套,加快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的产业功能区,提升园区经济整体实力。
2.编制方案。按照“谁招商谁编制”的原则,按照布局要求统一编制园区方案,明确用地范围、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容积率、产业类型、年度实施计划等,对公共通道(道路)、管线和其他基础配套设施做出约定,报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备案。按照备案后的方案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
3.统一规划指标核算。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原则上可集中建设、统一核算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专业产业园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产业园区在整体出具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对园区内的分宗用地单独明确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内容。
(二)统一征地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机制,按照规划、方案,根据入园项目年度实际用地需求,对需实施土地征收的,统一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统一开展勘测定界、调查清点、协议补偿、社稳调查等征地程序,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卷上报审查,取得批复后统一发布征地公告。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征地。
(三)统一出让
1.统一供应方式。为保障企业项目落地,配套设施统一服务,属地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应统一组织企业进行拿地。专业产业园用地统一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在出让公告中注明规划条件、统一配套设施情况,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明确配套设施情况。
根据产业园类型、企业拿地成本,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供地。
2.统一实行“标准地”出让。专业产业园实行“标准地”方式供地。实行“标准地+承诺制”,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标准地”前期工作,属地政府(管委会)与企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署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四)统一配套
专业产业园内统一规划布局办公、研发、仓储等生产性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集中建设在一宗土地上,单独进行供应,产业园内其他宗地上不再单独建设配套设施。集中建设的配套设施只能服务于产业园内企业,不得对外经营、使用。配套设施集中建设用地鼓励由国有企业出资拿地,统一集中建设配套设施。
(五)统一开发建设
企业拿地后,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要求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原则上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同步使用。
(六)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专业产业园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