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23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滨政字〔202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确定202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各类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本地、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三、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作为国有企业合理调控工资总额增减幅度的参照标准。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参照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