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国税发〔2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11年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
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