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字〔202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2017年5月24日印发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17〕7号)已不符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需求,市政府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张政发[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1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张政字〔2019〕4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工作导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民生优先、生态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住房供给,全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着力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落实县区政府责任。县区政府是辖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处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解决好部分群众住房困难的同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稳控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要实施问责。
三、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各县区要科学确定城区人口规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强度,加大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四大两新一高”主导产业发展,完善房地产行业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发展康养地产、旅游地产等新业态。京冀交界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6号)的要求,坚决摒弃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发展方式,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以及在城镇、铁路公路干线和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建设高层住宅。
四、统筹把握土地供给。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地价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秩序。
五、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上市节奏。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力度,今年要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要增加公租房供应,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鼓励国有企业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开发建设限价房、平价房,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度,科学确定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比例。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充分考虑棚改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选址,统一开发建设棚改安置房。
七、规范商品房销售。各县区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各级国土、住建、规划、审批、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组织和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加快制定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
八、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对在中心城区(含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中心城区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契税缴纳或不动产证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