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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2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

  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

  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