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规〔2020〕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20〕1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
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通过3年试点,推动
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
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
(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
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
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
服务业发展和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
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2.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
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简化外资旅行社审批流程,实行企业承诺制,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探索国际通用的建筑工程设计咨询
服务模式,建立建筑师负责制的常态化运行机制。探索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管理工作。探索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从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
3.提高政务
服务效能。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服务贸易专区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统计、完善政策、优化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务
服务“一网通办”功能,推进涉外
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
服务。
(二)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
4.深化
服务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按照《
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优先航空公司开辟至共建“一带一路”航权开放国家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争取境外已上市抗肿瘤新药在本市医疗机构先行定点使用。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争取允许外国机构在本市独立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允许在本市设立的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上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范围,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业务。修订完善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相关办法,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形式投资境内创新型科技企业股权。
5.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按照《
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举措。允许取得国际专业资质或具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航运等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本市提供
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支持组织金融、电子信息、建筑规划等领域境外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支持开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市进行专利代理执业试点。探索放宽港澳专业人才执业资质,推行“一试三证”评价模式,即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国际认证,在港澳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允许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港澳人员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
(三)全面探索提升便利化水平
6.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加速推进经常项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扩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提升临港新片区资金使用、汇兑效率,探索优化和改进跨境资金池管理。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允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7.推进人员流动便利化。推进来华就医签证便利化政策,为境外人员旅游就医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加快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措施,最大限度释放口岸电子签证政策红利。
8.推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在临港新片区开展汽车产业、工业互联网、医疗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除外)等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推动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探索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试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因集团化管理而涉及其在境内控股金融机构向境外报送有关数据,特别是涉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类数据。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自然科学类)的保障
服务。
(四)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9.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建立沪苏浙皖
服务贸易联盟,推进长三角
服务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则对接,合力推动长三角
服务品牌“走出去”。培育长三角科创圈,持续推进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技术市场一体化协同平台。推动长三角国家数字
服务出口基地联动发展,建立数字
服务出口合作机制。创建长三角大数据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推进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发挥长三角文艺发展联盟和文学发展联盟等作用,推动长三角区域艺术创作协调发展。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移民和出入境政策一体化,为外籍高端人才办理签证证件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推行长三角区域外籍人才流动资质互认,研究推进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地域范围互认,给予原工作地许可证注销过渡期。支持设立面向长三角招生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10.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支持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和交易等跨境
服务,以及网络视听、在线社交、数字支付等在线新经济跨境
服务,认定和培育一批数字贸易重点企业。强化浦东软件园国家数字
服务出口基地功能,加强对关键技术、平台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综合监管,争取认定新一批国家级基地。推动特定功能区域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统筹全市能源和用地指标,探索建立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推动超大开放算力平台在浦东新区落户。健全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综合
服务、跨境支付结算
服务、数据共享
服务等功能,建设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探索数据
服务采集、脱敏、应用、交易、监管等规则和标准,推动数据资产的商品化、证券化,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
(五)全面探索重点领域转型升级
11.健全跨境科技
服务体系。完善技术进出口监测体系。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进行科学管控,防范安全风险。支持关键技术进口,探索引进国际先进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碳排放、环保检验检测技术。大力发展离岸
服务外包,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技术
服务和标准。探索在浦东新区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管理
服务平台,在进口许可、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便利化试点。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发挥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功能,健全适应市场要素高效配置的技术权益交易制度体系。继续办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浦江论坛等国家级品牌展览展示活动。
12.拓宽跨境金融
服务范围。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在跨境业务中的应用水平,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外汇寿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开展保险跨境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更广泛地参与商品期货、标准仓单、标准仓单质押及场外衍生品业务等,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支持率先建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
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
服务。支持设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支持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内资和外资机构依法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国内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
13.提升跨境运输
服务能级。完善并实施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跨境结算等方面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配套政策支持,简化登记条件,优化登记流程,推动船舶要素集聚。提升航运融资与保险、海事教育与研发、航运咨询与信息等
服务能级。推动在上海扩大与相关国家的航权安排,并在双边航权允许的前提下,统筹上海航空枢纽新开、加密国际和地区航班。建设高效、绿色邮政快递跨境寄递通道平台,加快推动上海邮政快递国际枢纽中心建设。深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北外滩航运
服务总部基地、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航运公共
服务平台。
14.扩大文化旅游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