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2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3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二)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创业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期满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
(五)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台阶、专业测试、论文、奖项、课题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六)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按照《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赣人社发〔2017〕66号)执行。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同时继续享有参加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三)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