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12号 2000-5-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5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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