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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2)款“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废止;

第一条第(3)款、第二条第(4)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2)款“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的内容废止;第一条第(3)款、第二条第(4)款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