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第一条第(2)款“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废止;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2)款“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的内容废止;第一条第(3)款、第二条第(4)款废止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