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办﹝2017﹞61号
市有关单位、各设台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4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为进一步规范代收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代收管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4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税务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代收。
第三章 代收时间
第四条 根据京财综﹝2017﹞4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其中,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根据行政许可的进程及规定要求,即时办理;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于每年第二季度办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手续。
第四章 代收地点
第五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三层C岛C6)负责办理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手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代收后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代收票据
第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后,继续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凭证,代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规定缴入非税收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人员按照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进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入库对账与核销工作。
第七章 代收流程
第九条 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在完成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在收缴期内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代收工作人员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信息后,向缴费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4联)作为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缴费。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岛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线电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许可执照或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发生逾期缴费的,向市无线电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发生退费的,向市无线电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退费。市地税局接到缴费单位退费申请及市无线电局审核批准资料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退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相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退回缴费单位。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市地税局共同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对市地税局开展代收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指导。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单位范围,于每年2月底前将已设台的缴费单位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三)负责核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