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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胶政发〔 2020〕 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胶政发〔2022〕25号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全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加大现代金融产业、金融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聚集,进一步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次性落户补助

  (一)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落户补助,最高补助1.5亿元。

  (二)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人,且完成中基协备案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迁入我市注册规模2亿元以上的中基协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开展业务并实施投资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完成中基协备案的,资金规模达1亿元至2亿元的,在企业开展业务并实施投资后,按照实缴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补助;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五)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不含保险中介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6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二、成长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补助,其后2年给予85%补助。

  三、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入驻经我市认定的办公场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含三年)以上的,给予前三年 100%房租补助,后两年 50%房租补助,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5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四、高管政策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企业的高管,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其应缴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补助。对于补助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予以补贴。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企业的高管,在我市辖区内购房的,给予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以上补助、补贴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支持金融企业自身发展,享受本政策的金融企业, 自享受扶持年度起正常经营纳税期限不低于10年(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如迁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需全额退还政策补助资金。原则上,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由胶州市级财政补助的,不重复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所涉及的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7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推动现代金融产业的发展,实现建设金融强省的目标,山东省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鲁政字〔2018〕215号)中提出,要以做强做优法人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平台为突破口,以科学布局区域金融产业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为支撑,努力把金融产业打造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为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中心建设,青岛市提出将打造全业态金融机构集群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点任务。现代金融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支持,青岛市政府及崂山区、莱西市等周边区市近年来都围绕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出台了专项政策。为增强我市对金融产业的吸引力,推动现代金融产业、金融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聚集,有必要对我市金融产业政策进行完善和优化。

  二、起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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